莱职院政发〔2024〕28号
莱芜职业技术学院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服务,明确职责、规范审批流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公通字〔2003〕13号)等文件政策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在职在编教职工的因私出国(境)管理,在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(境)是指学校教职工因个人私事以访问、探亲、旅游度假等形式的自费出国(境)。
第二章 证件管理
第四条 因私出国(境)证件包括:因私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。
第五条 教职工所办理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,除经批准正在使用的以外,一律不得私自持有,需按照规定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。
第三章 审批条件
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时间安排应以学校寒暑假、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为主,不得影响学校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。
第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必须提前申请,履行请假手续,并对本人负责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。
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,原则上不予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:
(一)不符合因私出国(境)审批范围的;
(二)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审查、调查期间的;
(三)未办理完整请假审批手续的;
(四)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(境)条件的。
第九条 审批实行“一事一批”原则,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出访内容、路线和日程安排。
第四章 审批流程
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须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,待学校审批或登记后,方可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应填写《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见附件),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审核。
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与请假手续一并办理,纳入教职工考勤管理。
第五章 纪律要求
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(境)的教职工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,并于返校一周内将本人护照原件送党委组织部核验登记,集中保管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,如确需延长时间应报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同意,回国后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。若逾期不归,依据《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》(莱职院政发〔2023〕14号)按旷工处理,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,并依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:
(一)未经批准,违规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(二)拒不上交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(三)瞒报出国(境)证件持有情况和出国(境)情况。
(四)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因私出国(境)。
(五)未经批准,擅自更改出访内容、路线和日程安排的。
(六)公款报销因私出国(境)费用的。
(七)因私出国(境),从事公务活动,接受外商或驻国(境)外中资机构(企业)资助的。
(八)在国(境)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,损坏党和国家形象,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。
(九)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(长期居留许可)。
(十)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。
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有前款情节的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采取处理措施。
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(境)教职工在国(境)外期间应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,发生纠纷或出现事故的,由教职工本人负责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完善教职工出国(境)的审查备案、考勤登记等日常工作制度,履行人员管理主体责任。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出国(境)或因私出国(境)逾期未归,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,因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的,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: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
莱芜职业技术学院
2024年7月9日
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印发
(共印3份)